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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3-06-06   浏览:


陕能院审〔202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0年教育部令第47号)《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21〕7号)等规章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教书育人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为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学校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绩效。

第四条 内部审计应坚持学校党委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

第五条 内部审计应接受省审计厅和省教育厅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积极支持和配合其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

第六条 学校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履行审计职能的独立性。

第七条 学校成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整改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第八条 审计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审计人员”),保持审计队伍相对稳定。审计处长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十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审计人员参加必需的培训学习和后续教育,学校应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依照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

第十一条 审计处及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四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并对受托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三章 审计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根据上级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贯彻落实上级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资金、资产及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校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八)协助对校内违法行为和案件的查处;

(九)完成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处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报表、预算、结算、决算、合同等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要求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三)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就涉及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校长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七)参加校内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报经院长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措施;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纠正、处理建议;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提出整改要求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严格遵守财经法纪、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向校党委书记、校长提出表彰建议

(十)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依照法律法规,以有利于问题整改和解决的原则,依法依规公告审计结果

第十八条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结果经校长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校内其他处级单位使用。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九条 校长应当定期听取审计处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审计处长应当及时向校长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和具体情况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坚持风险导向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其他部门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开展校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开展工程项目审计时,应参照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项目审计的规定。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中心任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有关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对有异议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定。

第三十条 审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审核后将审计报告呈报校长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送达本人。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当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审计处应在20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在未作出更改决定之前,原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仍然有效。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审计工作,指定审计联络员,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按照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 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机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三十五条 对审计处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接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逐项落实整改任务,深入分析原因,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对重要审计事项,审计处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效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十七条 审计处应加强与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等其他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被审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处级干部年度考核、任免、奖惩,以及有关决策、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

(四)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七)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八)整改不力、屡改屡犯的;

(九)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十)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院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陕能院审〔20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