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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3-06-07   浏览:


陕能院202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规范预算管理,提高办学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并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决算,是指学校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审计处或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对学校预算执行与财务决算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厅或教育厅内审机构对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进行审计的,学校审计处可以利用其审计结果,不再重复审计。

第五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的目的是规范学校预算管理,强化预算刚性约束,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预算的严肃性。

第六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的对象是学校及二级预算单位。

第七条 审计处根据教育厅内审机构和学校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的重点,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的内容

第八条 学校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调整、收入预算执行情况、支出预算执行情况。

第九条 预算编制与调整审计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编制的方法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二)收入预算编制中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的项目、内容、测算依据是否准确完整,有无遗漏;

(三)基本支出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预算优先保障、定员定额管理”的原则,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项目是否齐全,测算基数和定额是否合理;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项目的确立是否按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无虚列项目;

(四)预算调整有无确需调整的原因及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等措施有关说明,预算调整是否编制追加和调整方案,并经法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五)预算下达后是否存在不经法定程序随意调整现象,预算支出有无随意增减项目或项目之间随意调剂使用情况;

(六)学校及所属单位预算管理中的内控制度和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否健全,是否有效。

第十条 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制订保证收入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二)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综合预算,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是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等问题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四)各项收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物价部门批准的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的收费票据,有无收费不开票据等问题;

(五)分析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其与收入预算之间的差异和原因。

第十一条 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内容:

(一)是否制订保证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按照预算进行指标控制,有无超预算或无预算开支等问题;

(三)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支出等违规违纪问题;报账手续是否合规、齐全;

(四)各项专项资金是否严格按预算执行,做到专款专用;有无随意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违规违纪问题;

(五)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真实,有无账实不符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六)分析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与支出预算之间的差异和原因;

(七)分析与评价支出预算执行的效益和效果。

第三章  决算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决算审计是对决算报表及其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十三条 决算报表审计内容:

(一)财务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报表项目数据填列与对应的账户余额或发生额是否一致;

(二)审查财务分析指标,预算收支完成率、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第十四条 资产审计的内容:

(一)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完整,资产的管理是否安全,资产的变动是否合法,资产的计价是否合理、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的行为;

(二)货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的发生、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虚挂账等问题,有无呆账、坏账情况;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四)财产物资的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安全、完整,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是否被无偿占用、流失、损失、浪费等,大宗物资的采购是否建立招标制度和集中采购制度;对固定资产、存货是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和处理;

(五)基建竣工交付使用的资产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交接,登记入账;

(六)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让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 负债审计的内容:

(一)负债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随意改变负债的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是否存在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负债的行为;

(二)对各项负债包括应付及暂存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按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理,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三)举债是否在可控制范围内,有无潜在的财务风险。

第十六条 净资产审计的内容:

(一)净资产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随意调节收支配比余额。财务结果、收支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随意改变净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者计价方法;

(二)各项结转结余是否合理、合规,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结余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事业基金、专用基金的设置、分类、结余、增减变化是否准确、合规,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有无挤占、挪用或虚列的行为;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七条 收入与支出审计内容,参照第十、第十一条。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确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按照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审计组长,安排适当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承担审计任务。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学校财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明确审计目标、内容和重点以及主要审计方法。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可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的方式。

(一)事前参与。在预算编制期间,审计处参与学校年度预算方案的编制,了解预算编制和调整的情况。

(二)事中审计。在年度预算执行期间,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收支进度进行审计,针对执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三)事后审计。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的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进行审计,全面评价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自接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提供下列资料:

(一)预算编制、管理的办法和制度,相关批示文件等;

(二)学校审查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包括预算编制方案、分配方案、调整方案;预算编制所依据的数据资料,包括下属单位的上报数据、历史年度预决算数据、对应列支项目明细等;

(三)与预算执行和决算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相关专项统计调查表等;

(四)被审计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及其编制说明(含电子数据)、年度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及有关的重要经济合同、会议记录等;

(五)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文件和相关资料;

(六)审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中,应按照规定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应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审计组应进行核实,必要时可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审核审计报告,报校长审定,向学校主管财务和资产工作的校领导和相关单位提交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对于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问题和建议,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报告落实整改情况,对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再次出现类似情况。审计处应对落实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后续审计。

第二十八条 对审计查出违反预算法或其他财经法规的行为,审计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移交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处理,认为触犯刑律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试行)》(陕能院审201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