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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审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3-06-07   浏览:

                            陕能院20233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审计档案管理,维护审计档案完整与安全,保证审计档案质量,发挥审计档案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处在项目审计、专项审计调查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磁盘、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审计档案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审计处对审计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审计处主管学校的审计档案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部门和学校档案室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审计处设兼职审计档案管理员,负责学校审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一般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采取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项目,其审计档案建立由审计处负责该类业务的审计人员立卷。

第七条 应归入项目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包括立项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结论性文件材料和其他备查文件材料。

(一)立项性材料包括:审计委托书、项目立项表、工程项目预(决)算报审审批表、审计通知书、审计文书签收单、本项目审计工作方案等。

(二)证明性材料包括: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记录、证明材料或取证单、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审计座谈会资料)、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清单(承诺书、述职报告、工作总结、审计小组有关会议记录、其他材料)、送审说明等。

(三)结论性材料包括:审计报告、内审情况说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的书面意见、审计决定书、审计意见书等;

(四)其他材料包括:审计风险提示函、群众来信等。

第八条 不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与审计项目无关的行政文书及审计综合管理文书;

(二)未经核实的证明材料;

(三)未经领导签审的文件草稿;

(四)其他不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九条 审计文件材料按审计项目立卷,一般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者若干卷;零星小额维修工程不便于立一卷的,可按不同项目分类立卷。

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项目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十条 审计案卷内文件材料一般应以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其他备查文件材料四个单元为序进行排列。

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进行排列

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报告所列问题和审计意见相对应的顺序排列。

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进行排列。

其他备查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进行排列。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一经实施,立卷责任人应及时收集本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时,立卷责任人应对本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方法和规则组卷入档。

第十二条 审计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应当在审计项目终结后的5个月内,不得迟于该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4月底。

第十三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根据审计项目涉及的金额、性质、社会影响等因素划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 年、10 年。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归档年度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 查阅审计档案,限定在学校内部,外单位不得查阅。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的,须经校长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在有档案管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当场查阅,一般不得带出或复印,更不得在档案上勾划、涂改、抽撤内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审计档案管理办法》(陕能院审〔201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