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经费,是指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全部科研经费,包括由学校承担的所有纵向、横向及校拨科研经费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审核、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包括科研项目决算审签和科研项目经费审计两种类型。
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是指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上报科研经费财务决算前需经审计部门审签的项目,审计部门在财务处审签的基础上,根据国家与科研处对项目经费管理的要求进行审核、检查并签署意见。
科研项目经费审计是指审计处根据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学校要求,对科研项目从立项、预算批复、项目执行以及项目结题的全过程进行审计,涵盖科研项目涉及的各类经费收入、支出、内部控制、项目管理、资产管理等。
第四条 审计处认为必要,提请校领导批准后可以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对科研项目经费进行审计。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加强重大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关键环节审计,通过审计促进科研项目内部控制建设、管理责任落实和经费使用效益提高。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应与财务收支审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货物和服务采购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业务工作做好结合与协调,科学整合审计资源,提升审计效果。
第七条 学校审计处可视工作需要,对与科研项目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第八条 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遵循保密制度。
第二章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科研经费审计应当检查科研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对科研项目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是否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科研奖励及责任追究制度是否落实。
第十条 科研经费审计应当检查科研主管部门和项目负责部门对科研立项申报、项目合作及项目结题过程的管理监督情况。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审计应当检查被审项目预算编制、预算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审计应当检查科研经费是否纳入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是否专款专用;大额资金支付是否经过授权审批;经费开支执行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控制比例的费用发放是否合规;结余经费管理等。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应当检查被审计项目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否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应当检查学校对被审计项目的间接费用计提、分配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重大科研设备效用发挥情况。
第十五条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科研经费审计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需要提供的资料
1.科研项目批复预算。
2.经科研部门和财务部门签字、盖章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表(附件1)。
3.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表(附件2)和固定资产清单(需由项目负责人和及所在二级单位盖章)。
4.特殊情况应提供二级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情况说明。
5.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需要提供的资料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能体现项目名称、类别、项目组成员、经费预算)。
2.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及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采购合同、加工协议)等。
3.项目资金到账及使用明细(在财务处打印明细账页,账页盖财务章)。
4.签章齐全的科研经费决算表。
5.特殊情况说明。
6.其他相关资料。
被审计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二级单位要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对提供不齐的审计资料,审计处有权拒绝审计。
第四章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项目负责人核对经费账目和资产,核实拨款和各类支出。凡需要提交审计部门审签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结题后,在应提交审计部门审签的科研经费决算表截止日前15个工作日组织核对经费账目和资产,核实拨款和各类支出情况。
2.编制科研经费决算表。项目负责人依据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表和科研经费决算表。
3.完善有关手续。向所在二级单位、科研主管部门、财务会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完善有关签字或盖章(印鉴)手续。
4.送审。在不少于5个工作日前将需要的资料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核。
5.签章。审计部门审核中如发现审计资料不齐全、不明确,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并盖章;符合规定的直接予以签章。
6.审签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审计部门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程序
科研经费项目审计按审计计划实行。已经政府审计机关专项审计的,或者已经接受科研项目主管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再列入审计计划。
1.每年上报下年度计划10日前,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管理需要,抽取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经与审计部门商议后拟定审计项目清单,出具审计委托书给审计部门。
2.审计部门接受委托,列入审计计划,报学校批准。
3.审计部门在开展审计前,要进行审前调查,向有关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了解情况,进行协商和沟通。为确定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目的、范围和时限打下基础。
4.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的3个工作日前,向项目负责人送达审计通知书,并通知项目负责人所在的二级单位及财务处等相关部门。
5.项目负责人按照通知的要求,及时将所需的审计资料提交给科研主管部门,科研主管部门汇总,初审资料齐全后统一报送审计部门。项目负责人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做出承诺。
6.审计部门审计取证。审计部门运用审计方法进行审核,在审计实施过程中,若需要被审计项目的负责人补充资料的,被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
7.征求意见并反馈。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征求意见单,科研主管部门在收到审计征求意见单后的10日内组织汇总反馈意见,向审计部门书面反馈。
8.出具审计报告。审计部门核实书面反馈意见,必要时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报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9.审计报告送达。正式审计报告送项目负责人和科研主管部门。
10.审计部门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11.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科研经费审计后,科研主管部门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存在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在收到审计报告后的30日内向审计部门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未完成的整改事项,科研主管部门应向审计处报送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教研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科研项目经费决算表
2.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