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工作,是指审计处(包括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现任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已离任的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单位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对审计发现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对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六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措施及完成时间;
(六)落实整改措施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 建立审计整改工作会商机制。审计处应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分析,根据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商,共同研究解决措施,提出建议。
第八条 建立审计整改工作联动机制,强化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运用。审计处应加强与纪检、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及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一)审计处负责提供审计报告;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督促和后续审计;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二)组织及人事部门把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年度考核、单位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巡察工作办公室在巡察过程中把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列入巡察内容,并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
(四)纪检部门核查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
(五)党政办公室把重大问题整改,屡审屡犯、审计整改不力的单位及人员列为重点督查对象;
(六)财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配合审计整改工作,提供审计整改需要的有关资料,把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财务、资产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建立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机制。审计处对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对已经整改到位的事项,予以销号;对被审计单位未落实整改的事项,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审计处应书面督促。经审计处督促后仍不整改的,由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政府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实施的审计项目,参照本办法落实审计整改,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