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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11-05   浏览: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学校为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实现内部审计目标,明确内部审计责任,保证内部审计质量而建立和实施的控制措施、程序和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所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四条 审计处负责人对制定并实施系统、有效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与程序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分为审计处质量控制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一)审计处质量控制,是为保证审计处审计活动符合国家审计法规和学校审计制度的要求,审计处负责人对内部审计活动所实施的管理、监督、指导和控制。

(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是为保证审计项目的实施符合有关审计法规和制度的要求,审计项目负责人及审计组成员对审计项目各阶段工作所实施的质量控制。

第六条 审计处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通过督导、分级复核、质量评估等方式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控制。

第七条 审计处应选择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的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通过继续教育、专业培训等方式保持并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审计处应要求内部审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防范风险、保守秘密、廉洁奉公。

第九条 审计处根据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工作手册,规范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工作要求,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委派具有较强专业胜任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的内部审计人员担任审计项目负责人,成立审计组,合理配置审计资源,认真开展项目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处在出具项目审计意见前,对审计组做出的审计判断、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报告进行质量控制复核。复核采取与审计项目负责人进行讨论、复核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审计证据等方式进行。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组做出的判断、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形成的结论是否有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引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是否适当,是否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了适当的沟通;

(二)审计组是否对存在的意见分歧、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了适当咨询,咨询意见及其相关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三)审计报告中披露的重大经济事项和重大问题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结论明确、表述恰当;

(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审计组是否对异议事项进行了研究、核实,对确应采纳的意见是否予以采纳;

(五)审计报告和拟出具的审计意见是否客观、准确、清晰、完整,重大事项有无遗漏,审计建议是否切实可行、行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应加强管理,对其审计工作质量进行有效控制。审计处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对委托实施的审计项目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根据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定,认真履行审计结论、审计报告的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包括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组工作的质量控制和审计组成员对其工作的质量控制。

第十五条 在审计准备阶段,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一)认真进行审前调查,充分了解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了解审计组成员的基本情况及专业胜任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三)制定审计项目实施方案,根据参与审计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分工,经审计处批准后发送审计组全体成员。

第十六条 在审计实施阶段,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一)跟踪审计业务进程,指导审计组成员执行审计项目实施方案;

(二)解决在审计业务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根据其重要程度考虑是否调整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并及时向审计处汇报;

(三)识别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对疑难的法律、技术及其他事项,向审计组或外部具备适当知识、资历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咨询;

(四)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可由审计项目负责人直接进行,也可以由审计项目负责人指定审计组内经验较丰富的人员完成。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作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和审计项目实施方案执行;

2.是否实施了充分恰当的审计程序;

3.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形成的审计结论是否有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对相关证据是否进行了适当的记录;

4.需要咨询的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并对咨询意见进行记录和执行;

5.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是否已全部实现;

6.其他。

复核人员应将复核情况在工作底稿中予以恰当的记录,签署姓名和日期,书面表示复核意见,并督促审计底稿编制人及时修改完善。

(五)对查出的重大问题、以及重大的法律、技术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审计处负责人汇报和请示。

第十七条 在审计报告阶段,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一)督促审计组成员认真完成审计工作底稿;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有关证据获取被审单位的签章确认;

(三)对查出的问题与被审单位充分交换意见;

(四)形成的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单位意见;

(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采纳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并形成正式审计报告;

(六)其他。

第十八条 审计组成员应严格按照相关内部审计规范开展审计业务,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完成审计项目负责人指定的工作,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应及时向审计项目负责人汇报。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应对审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影响审计工作质量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组织或接受审计质量控制评估,审计质量控制评估包括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

第二十一条 内部评估包括:

(一)审计处应每年进行一次审计质量评估和审计报告使用效果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年度工作总结内容;

(二) 审计处应定期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以后是否继续委托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外部评估是指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对学校审计质量控制的评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