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管理兼职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审计人员,是指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从校内聘请的具有一定专业技术并能胜任相关审计工作的兼职人员。
第三条 兼职审计人员通过校内招聘和审计处特邀等方式,由审计处颁发聘书并报人事处备案,聘期2年。
兼职审计人员接受审计处的管理和考核,考核合格的兼职审计人员可以续聘;兼职审计人员不能或不适宜履行职责时审计处可提前解聘。
第四条 兼职审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审计、会计、工程、管理、信息技术等相关专业技术;
(二)有一定的专业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应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
(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五条 兼职审计人员工作职责:
(一)兼职财务审计人员,参与财务收支审计、预算管理与执行审计、绩效审计、科研经费审计等工作;
(二)兼职工程审计人员,参与工程预算审核、工程结算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重大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等工作;
(三)兼职管理审计人员,参与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审计、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审计、信息系统审计等工作。
第六条 兼职审计人员参与审计项目应在审计处集中办公,审计处应为兼职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兼职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应为兼职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职责提供便利;兼职审计人员参与审计项目的工作量,经人事处审核后作为企业实践锻炼经历。
第七条 兼职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的酬劳,按照审计项目外包价的一定比例计入绩效工资发放。
第八条 兼职审计人员应服从审计处和审计组的工作安排和业务分工,参与审计处组织的审计项目。兼职审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不参与对本人所在单位审计的项目。
第九条 兼职审计人员应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保持严谨、稳健负责的职业态度。
第十条 兼职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中,拥有与审计处专职审计人员同等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或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对于在执行审计任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审计工作纪律的兼职审计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审计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