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高等学院财务制度》和《 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学院内部的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不包括独立法人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院审计部门依法对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院资金财物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五条 审计部门对学院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和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学院财务处是否对全院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四)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六条 审计部门对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是否有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和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四)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执行结果如何,如与计划差异较大,其原因是否合理。
第七条 审计部门对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小金库”等问题。
(二)收入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三)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足额上缴;
(四)为增加收入,采取了哪些合法的措施,效果如何。
第八条 审计部门对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否真实并按规定执行,有无超计划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乱发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事业支出结构是否合理、优化,是否有利于事业发展;
(四)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
(五)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核算是否合规;
(六)为节约开支采取了哪些措施,效果如何。
第九条 审计部门对财务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
第十条 审计部门对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以及学院提取或设置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对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建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和将事业基金在其他账户核算的情况;
(二)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回收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核销;
(三)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
(四)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盘点,账账、账卡、账物是否相符;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六)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对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或上缴款项。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规违纪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院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和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五)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经率、预算收支完成率、支出结构及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是否真实;
(六)上级审计机构和院长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单位限期提供下列资料:
(一)被审年度的会计凭证、账册、会计报表;
(二)所开设银行帐户的账号及银行对账单;
(三)收款票据存根及收费依据;
(四)有关预算编制、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制度,经过审批的预算及调整预算的批件;
(五)被审年度的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
(六)与审计有关的其他资料,如财务管理规定、增收节支措施及办法等。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可根据被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取事前审计、事后审计和定期审计的方法。
第十六条 有关财务收支需要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时,由审计部门报经院领导批准后统一办理委托,各部门不得自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