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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教研项目、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3/22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教研项目、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的管理,推进我院教科研工作,调动教职工从事教科研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合理、有效地使用项目经费,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项目经费是指因承担和完成各类研究任务和技术服务性工作而获得并用于开展项目研究的经费。

第三条 项目经费纳入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分类管理、独立核算、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项目经费由项目管理部门、项目负责部门、财务部门、纪检部门共同行使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第二章 项目经费来源

第五条 项目经费主要来源:

1.行政主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各级地方政府批准立项并资助下拨的各类科研经费(简称纵向经费)。

2.承接厂矿等企业单位的科技协作,转让科技成果、科技咨询及其他涉及技术性服务项目,由企业单位拨给的专项经费或合同经费等(简称横向经费)。

3.学院为院级立项课题提供的研究经费,以及对由学院组织申报并获得立项的纵向项目的配套经费。

第六条 学院对项目经费的资助额度:

1.学院组织申报,上级部门批准立项,并下拨经费的纵向项目,按项目下达单位要求资助配套经费。

2.学院组织申报,上级部门批准立项,自筹经费的纵向项目,以及院级项目的资助额度:院级一般课题、省级协会(学会)课题5000元;全国性协会(学会)课题10000元,省级课题15000元;院级重点攻关项目20000元;国家级课题40000元。

第三章 项目经费主要开支范围

第七条 项目经费必须用于与项目有关的各项支出,其范围如下:

1.业务费:设计、测试计算、分析费;调研、相关学术会议、差旅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印刷费;论文版面费;课题评审、成果鉴定、专利申请费。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验消耗品购置费;标本、样本的采集加工费和运输费;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费。

3.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资助项目研究试验工作开支的经费。

4.管理费:学院从立项项目经费中提取用于项目工作管理的经费。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10%。

5.劳务津贴:项目劳务津贴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

6.必要的业务招待费:严格按学院有关招待标准执行。

7.项目申报的评审费由学院统一列支。

第四章 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八条 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获准立项后,科研处根据项目经费总额向财务处报送项目经费表,并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围内享有经费使用权。项目负责人对各项支出的真实性负责;科研处会同财务处、审计监察处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 各级各类项目经费的开支,均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处长签字、按财务管理规定需院领导签字的应报院领导签字,然后到财务处报帐。

第十条 用项目经费购买设备,依照项目计划并按学院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计划任务书或合同文本确定的经费预算使用经费,如支出与预算不符时,必须报科研处及有关部门批准方可支出。项目经费列支应严格执行学院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不按规定开支的经费,一律不予列支报帐。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项目经费可以跨年度累计使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暂时终止项目经费的使用,待经整顿或重组后继续使用。

1.自项目批准之日起,无论何种原因,半年内未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方向的项目;

3.自行终止研究工作的项目;

4.项目到期不能按时结结题,又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超出结题时间两个月以上的项目;

5.拒不接受检查的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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