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采购过程,加强采购内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工作规范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采购是指学校纳入预算管理,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中,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或者歧视潜在的投标人,不得违法限制、排斥外地企业或非法人组织参加采购活动。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混淆资金和建设项目性质,或者利用各种手段,提供虚假信息,以项目技术复杂、供应商和承包商有限为借口等方式规避采购活动或改变相应的采购方式。
第五条 学校监督部门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有义务接受单位或个人对采购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并进行调查核实。为进一步强化合规审查、风险预警与责任追溯,确保采购活动透明高效,采购立项部门应严格遵守学校审计部门关于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工程建设等审计制度,主动按程序准备资料并送审,积极接受审计部门审核监督。
第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按照陕西省政府采购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采购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工会、实施(使用)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采购管理部门,办公室主任由采购管理部门负责人兼任。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标采购工作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决定特殊情况下采购方式,或采购过程中其他特殊资质要求以及评标原则等事宜;
(三)研究、协调解决招标采购中的重大事项;
(四)对采购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五)其他采购相关决策事宜。
第八条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采购管理部门
1.贯彻执行国家和陕西省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及相关办法;
2.落实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决议;
3.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报备审批等相关事宜;
4.负责建立和完善校内评审专家库;
5.负责审定各类采购方式,并组织实施;
6.负责组织遴选、管理及监督招标代理机构;
7.参与招标采购项目合同的审核与备案;
8.负责组织招标采购项目的终验等工作。
(二)财务部门
1.负责采购预算制定和申报;
2.负责校内采购项目立项评审及项目库建设管理工作;
3.对采购项目立项、招标、合同审定、验收实施过程监督;
4.负责合同款项结算手续办理工作;
5.审核项目资金的落实情况;
6.负责组织学校采购项目绩效评估工作;
(三)审计部门
1.根据学校规定,对采购项目实施审计;
2.对采购项目立项、招标、合同审定、验收实施过程监督。
(四)工会
对采购项目立项、招标、验收实施过程监督。
(五)实施(使用)部门
1.负责招标采购项目前期采购需求调研、有关论证,申请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办理招标采购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
2.负责招标采购项目技术参数等需求的制定,并对项目建设方案、技术参数、预算准确性、科学性、完整性负责;
3.负责招标采购答疑和现场踏勘,审定采购文件等;
4.负责采购合同洽谈、签署,履行合同、组织或参与验收,办理合同支付结算、质保金退付、采购项目绩效自我评价。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九条 采购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竞争性磋商;
(五)单一来源采购;
(六)询价;
(七)商务关系存续(合同续签);
(八)学校邀请谈判方式;
(九)遴选;
(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条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项目,由陕西省政府规定。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按规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一条 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以发布采购公告的方式征集不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以选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采购,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拆分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采购。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学校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二)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
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须由立项部门申请、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签同意,或经采购管理部门组织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若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七条 商务关系存续(合同续签)。为提高采购效率,在采购需求、采购内容的规格型号相同的情况下,可采用商务关系存续。商务关系存续是在市场价格波动不大的情况下,按照原中标合同价,要求与中标时间不超过1年的供应商协商,由其继续提供货物、服务。商务关系存续期限一般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商务关系存续须由立项部门申请、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签同意,或经采购管理部门组织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校内邀请谈判方式采购:
(一)预算金额低于3万元的校内零星采购;
(二)具有特殊性、保密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遴选方式采购:
(一)项目为非唯一供应商的服务类项目;
(二)不能确定最终项目价款,且项目价款应据实计算。
第二十条 采用遴选方式采购的项目,供应商提供服务的时间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一条 组织形式:学校采购包括委托采购、校内集中采购、校内零星采购和校内应急采购四种组织形式。
(一)委托采购。原则上凡货物类、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采购管理部门按“委托采购”相关程序委托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组织实施,具体按国家、省级相关规定执行。
(二)校内集中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万元以上,且预算金额低于20万元(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统一由采购管理部门按“校内集中采购”形式实施。工程类项目按《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三)校内零星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低于3万元的项目,经学校领导审批立项后,由项目实施(使用)部门按“自行采购”形式实施。“自行采购”方式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九条执行。
(四)校内应急采购。符合以下情况的由项目实施(使用)部门按“校内应急采购”形式实施。
1.应急采购是指为了及时处置应急事件而直接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应急采购应当遵循从严掌握、高效规范、归口管理、及时处置的原则。
3.应急采购仅适用于以下情形:
(1)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灾难需紧急采购的项目;
(2)因维护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需紧急采购的项目;
(3)突发水、电、暖、燃气、通讯、网络、道路、管线、电梯、中央空调等设备、设施的故障紧急抢修;
(4)突发影响教学科研工作、师生学习生活的事件而进行的临时性紧急采购;
(5)经上级政府部门和学校认定的其他应急事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
4.应急采购实行归口管理
(1)水、电、暖、燃气、道路、管线、电梯、空调等故障抢修由后勤保障处负责;
(2)通讯、网络等设备设施故障抢修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负责;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后勤保障处和相关部门负责;
(4)校园安全(含消防)、维稳等由保卫处和相关部门负责;
(5)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负责;
(6)为完成上级相关部门紧急任务和其他经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认定的应急事件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负责;
(7)教学、科研突发事件由教务处和科研处负责。
5. 应急采购实施程序
应急采购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主管校领导,征得其同意后可根据需要直接从相关的专业性供应商处采购,同时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并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6. 应急采购供应商的选定
采购人应按以下原则确定供应商范围:
(1)优先选择曾经在学校采购项目中中标的供应商;
(2)可从自建的应急采购供应商库中选择供应商;
(3)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询价。
7.应急采购价格确定
(1)工程类应急采购的工程造价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
(2)货物类、服务类采购价格以询价、厂商报价为准。如事后发现价格严重偏离的,应当与供应商重新进行价格谈判,予以调整。
8. 应急采购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在实施采购后10个工作日内参照应急采购流程补办相关手续。
(1)填写《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应急采购申报表》(附件)并报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2)补办立项手续。
9.应急采购应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在处置结束后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合同审核与签订。
10. 应急采购实施结束之后,归口管理部门自行完成验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等手续。
11. 有关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应急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原件(包括申报表、决策会议纪要、采购过程资料、合同等),在项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采购管理部门、学校监督部门备案。
12. 任何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执行的应急采购,相关部门不得办理验收、入账、付款等手续。
13. 因故意拖延或人为因素,将年度预算计划内项目以及有充足采购时间的非应急采购项目按应急采购项目申报的,采购管理部门及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不予审核并报学校监督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严格问责。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应急采购申报单位、应急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举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规范程序,至少在采购前30日进行采购意向公开,之后向省级财政部门进行项目报批,按照财政审批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 立项审批
(一)预算金额低于1万元的项目,立项后经业务分管校领导审定;
(二)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至低于5万元的项目,立项后经业务分管校领导、校长审定;
(三)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至低于100万元的项目,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立项;涉及“三重一大”项目遵照《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四)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通过后立项。涉及“三重一大”项目遵照《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采购要求资料提交
项目立项部门应于立项审批完成的3个工作日内向采购管理部门以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形式,提交采购项目立项审批、采购文件涉及的技术要求和相关商务要求等资料。
对于金额较大或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贵重仪器设备、采购进口产品等项目,采购管理部门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对招标采购需求的合理性、采购(招标)文件的规范性再次论证。
第二十五条 采购方式确定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采购项目的类别及预算金额,依照第三章规定确定采购方式。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采购管理部门根据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的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进行委托采购或校内自行采购。
第二十六条 采购文件编制
(一)委托采购由被委托单位起草采购文件,校内集中采购由采购管理部门起草采购文件,零星采购由实施(使用)部门起草采购文件。
(二)采购文件应当完整明确,须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政策(例如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节能环保产品等相关优惠政策)、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2.项目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3.项目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4.项目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质保等要求;
5.项目的验收标准;
6.项目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7.项目的工期、工序、主要评标标准、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费用支付方式说明等。
(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应当公正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将(除进口货物外)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等作为资格要求。
采购管理部门对采购文件商务部分进行审核把关,项目使用(实施)部门对采购文件技术部分负责。
第二十七条采购信息发布
委托采购项目由被委托单位负责在相关媒体发布招标(采购)公告、中标(成交)公告等,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管理部门在学校官网主页面发布招标(采购)公告、中标(成交)公告。
采购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采购项目的名称、投标人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及方式、公告期限、投标截止时间等事项。
公告期间采购管理部门接受投标人报名并进行相关资质审查,使用(实施)部门接受技术咨询。
第二十八条采购文件售卖
委托采购,由被委托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售卖。
校内集中采购,预算金额低于10万元的,采购文件按照100元的标准售卖;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文件按照200元的标准售卖。
采购文件中要求进行现场踏勘的项目,实施(使用)部门应协同采购管理部门组织完成现场踏勘。
第二十九条投标
(一)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采购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二)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投标文件必须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四)应保证至少有3家以上资质合格的投标人参与采购活动。有效投标人少于3家时,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三十条开标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
校内招标会议应由采购管理部门主持,财务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工会全程监督,立项部门及使用部门代表参与。
代理机构主持的招标会议应由采购管理部门、立项部门(使用部门)参与、审计部门监督。开标前由投标人会同监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由采购方会同工作人员对投标人进行资格性审查,经资格审查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评审环节。
第三十一条评标
评标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立项部门(使用部门)代表1人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构成,其中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客观、公正评审,按照评审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定标
(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在中标候选人中按照中标原则确定中标人;
(二)对于校内集中采购,采购管理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中标人分别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对于委托采购项目,由被委托机构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采购结果公示;
(三)如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公示期间有举报并经核实存在违纪违规或舞弊行为的,可以依次递补后续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四)中标人确定后,采购管理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中标结果。
第三十三条 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原先采用的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出现影响公平原则,损害学校利益、师生利益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五)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应予废标的。
第三十四条 合同签订。自中标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项目使用(实施)部门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确立的事项及学校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签订合同并负责合同的履行。合同原件需在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合同的标的、价款、技术参数、工期要求、(服务)质量标准与售后服务等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响应)文件、答疑纪要等内容一致。
因中标候选人原因导致未能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完成合同签订工作的,视为放弃中标。因项目使用(实施)部门原因未能在30日完成合同审签工作的,应提交有关事由说明,经业务分管校领导签字、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审定,作出终止或继续签订合同建议。
第三十五条 合同履约验收。合同履行由立项部门负责,使用部门配合,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组织实施。立项及使用部门须安排专人跟踪监督项目进展,搜集整理好过程资料。项目实施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确需变更,须提交变更申请报学校审批。
合同签订部门要督促中标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对方不履行主要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项目使用(实施)部门应在15日内报合同管理部门申请学校向其发出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书面函件,督促其履约,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因学校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项目实施的,由项目使用(实施)部门在合同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原因,明确延期执行计划,报业务分管校领导批准后酌情延期。未获延期批准或者在延期后仍然不能按期完成的,削减或取消下年度立项项目。
校内零星采购、校内应急采购及遴选形式采购项目由项目使用(实施)部门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组织验收。
委托采购项目及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货物类项目的验收,在货物送达后,由项目使用(实施)部门对照合同初步验收,并为供应商出具收货情况说明;合同按照约定全部内容履行完毕后,由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由采购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工会及相关专家组成),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终验,形成项目验收报告,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
服务类项目的验收,由项目使用(实施)部门按照合同相关条款负责组织验收和分期考核评价,再由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由采购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工会及相关专家组成),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终验,形成项目验收报告。
工程类项目验收按照合同相关条款,以及国家、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流程与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的验收流程一致。
第三十六条 经过采购确定的中标人与学校签订合同后,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有义务督促合同的正确履行,因管理原因、人为因素等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引起经济纠纷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五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成交公告发布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质疑。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九条 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可以向学校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学校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就学校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四十条 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向省级财政部门投诉,也可以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纪律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四十一条 学校纪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采购管理部门应及时整理采购过程资料,并定期报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四十三条 工作纪律要求
(一)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触供应商,不得向供应商泄露有失公正或影响公平竞争的商务信息;
(二)采购工作人员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对潜在供应商实行不公平待遇;
(三)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采购相关人员,应当在考察、评标等工作环节实行回避;
(四)任何采购人员不得单独进行采购活动;经办采购的人员不能单独进行合同的审核及货物的验收;
(五)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供应商任何形式的回扣、馈赠及有失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第四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采购违规行为:
(一)违反集体采购原则的;
(二)违反采购工作程序,规避监督检查的;
(三)受理逾期投标文件的;
(四)正式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的;
(五)未按规定形成采购工作文书或归档备案的;
(六)向投标人透露其他潜在供应商有关情况的;
(七)接受投标人好处,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
(八)违反本规范有关条款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 对在采购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对国家和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学校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凡因工作处置失当、失职、渎职对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损失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对各种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将视其情节,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低于”“少于”,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八条 国家及省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陕能院资〔2020〕5号)与《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陕能院资〔2020〕4号)同时废止。